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桀纣非去天下也,反禹汤之德,乱礼义之分,禽兽之行,积其凶,全其恶,而天下去之也。
天下归之之谓王,天下去之之谓亡。
故桀纣无天下,汤武不弒君,由此效之也。
汤武者,民之父母也;桀纣者、民之怨贼也。
今世俗之为说者,以桀纣为君,而以汤武为弒,然则是诛民之父母,而师民之怨贼也,不祥莫大焉。
以天下之合为君,则天下未尝合于桀纣也。
然则以汤武为弒,则天下未尝有说也,直堕之耳。
故天子唯其人。
天下者,至重也,非至强莫之能任;至大也,非至辨莫之能分;至众也,非至明莫之能和。
此三至者,非圣人莫之能尽。
故非圣人莫之能王。
圣人备道全美者也,是县天下之权称也。
桀纣者、其志虑至险也,其志意至闇也,其行为至乱也;亲者疏之,贤者贱之,生民怨之。
禹汤之后也,而不得一人之与;刳比干,囚箕子,身死国亡,为天下之大僇,后世之言恶者必稽焉,是不容妻子之数也。
故至贤畴四海,汤武是也;至罢不能容妻子,桀纣是也。
今世俗之为说者,以桀纣为有天下,而臣汤武,岂不过甚矣哉!
譬之,是犹伛巫跛匡大自以为有知也。
故可以有夺人国,不可以有夺人天下;可以有窃国,不可以有窃天下也。
可以夺之者可以有国,而不可以有天下;窃可以得国,而不可以得天下。
是何也?曰:国、小具也,可以小人有也,可以小道得也,可以小力持也;天下者、大具也,不可以小人有也,不可以小道得也,不可以小力持也。
国者、小人可以有之,然而未必不亡也;天下者,至大也,非圣人莫之能有也。
世俗之为说者曰:“治古无肉刑,而有象刑:墨黥,慅婴,共、艾毕,剕、枲屦,杀、赭衣而不纯。
治古如是。”
是不然。
以为治邪?则人固莫触罪,非独不用肉刑,亦不用象刑矣。
以为人或触罪矣,而直轻其刑,然则是杀人者不死,伤人者不刑也。
罪至重而刑至轻,庸人不知恶矣,乱莫大焉。
凡刑人之本,禁暴恶恶,且惩其未也。
杀人者不死,而伤人者不刑,是谓惠暴而宽贼也,非恶恶也。
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,并起于乱今也。
治古不然。
凡爵列、官职、赏庆、刑罚,皆报也,以类相从者也。
一物失称,乱之端也。
夫德不称位,能不称官,赏不当功,罚不当罪,不祥莫大焉。
昔者武王伐有商,诛纣,断其首,县之赤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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